二十世紀,讓醫學走向更負責任發展的一個最顯著的貢獻,就是在醫學倫理認識上的進步。這裡將一些移植醫學領域中,規範醫學倫理之聲明與原則的例子彙編如下。

最早對醫學倫理的規範可追朔到希波克拉底誓言;到了近代,則可以在生物醫學倫理準則中找到對醫學倫理的定義。湯姆•比徹姆和詹姆斯•德里斯兩位共同作者提出了醫療執行時的四項原則:尊重病患的自主權、治療必須是對病人有益、治療不應對患者有害、以及必須保證對病患的治療是公平且公正的。此外,在其他的定義中,還有包括尊重病患以及必須有治療前的知情同意。

大屠殺期間不人道的人體試驗促成了紐倫堡公約的誕生。它強調醫學試驗中自主同意的重要,其目的是防止對病人的危害。

世界醫學會(WMA)的赫爾辛基宣言是一個重要的、關於醫學研究的倫理準則。

 

移植相關的倫理準則

世界衛生組織(WHO)在『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中提出了一些對於符合倫理之移植手術的具體要求。

伊斯坦堡宣言則是提出了如何在移植醫學中避免不道德的行為與防止移植旅遊的原則。

2012年世界醫學會通過了『世界醫學會器官與組織捐贈聲明』的修正案,當中提到甚麼樣的特殊情況可以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內容如下:

『在自由與訊息充份的情況下做決定的內涵不僅只是提供資訊,還包括不能有強迫威脅。決定器官與組織是否捐贈的前提是,必須排除所有壓力與脅迫的存在。

囚犯以及確實被關押的人只有在以下的特殊情況下,才符合死後捐贈器官的資格:

  • 必須證實這是他(她)們長期以來所期盼的願望,並且有充分的安全保障去確認這件事;而且
  • 他(她)們的死亡是自然因素;而且
  • 他(她)們的死亡是自然因素;而且

在司法判仍決存在死刑的地區,死刑犯不能作為器官或組織的捐贈者。雖然可能有個別囚犯是在沒有壓力下、主動的同意,但是要確保所有案件都不是在脅迫情況下是不可能的。』

在中國由於器官的獲取過程是不道德的,世界移植學會(TTS)採取了一個特殊的對中國的應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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